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基本形式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人才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一、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职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职业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提高,制定本条例。

2、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制度,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民族对事业单位职业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3、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职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职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职业。

4、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业人员意见。

二、第二章岗位设置

1、第五条民族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2、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职业需要,按照民族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职业标准和任职条件。

3、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三、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1、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职业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然而,民族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2、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职业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3、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4、第十一条事业单位职业人员可以按照民族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四、第四章聘用合同

1、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职业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2、第十三条初次就业的职业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3、第十四条事业单位职业人员在本单位连续职业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4、第十五条事业单位职业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职业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职业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5、第十六条事业单位职业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职业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6、第十七条事业单位职业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然而,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第十八条事业单位职业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8、第十九条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五、第五章考核和培训

1、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职业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职业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2、第二十一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的结局可以分为杰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局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3、第二十二条考核结局作为调整事业单位职业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4、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职业人员培训规划,对职业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职业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5、第二十四条培训经费按照民族有关规定列支。

六、第六章奖励和处分

1、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职业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其中一个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民族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职业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2、第二十六条奖励坚持灵魂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灵魂奖励为主的制度。

3、第二十七条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4、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职业人员有下列行为其中一个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民族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职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民族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5、第二十九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6、第三十条给予职业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7、第三十一条职业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七、第七章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1、第三十二条民族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事业单位职业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职业业绩、实际贡献等影响。

2、第三十三条民族建立事业单位职业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事业单位职业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提高相协调、与社会提高相适应。

3、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职业人员享受民族规定的福利待遇。事业单位执行民族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4、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及其职业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职业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5、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职业人员符合民族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八、第八章人事争议处理

1、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职业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2、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职业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局、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民族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3、第三十九条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其中一个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4、第四十条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职业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九、第九章法律职责

1、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第四十二条对事业单位职业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3、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职业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职业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十、第十章附则

1、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有没有民族性的文件,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有没有民族性文件。谢谢

  • 难题补充:&xA;我单位为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单位效益好,想给职工多发工资和奖金,有没有政策性文件支持?
  • 非民族机关社会组织都执行最低工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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