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控制价作为工程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其调整需遵循严格的法律法规和程序。根据现有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调整,但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限制。下面内容是具体分析:
一、不可调整的情形(常规情况)
1. 备案后规则上不得调整
根据《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经备案的招标控制价公布后,任何部门不得违规上调或下浮。调整需重新履行备案程序,且需有充分依据(如设计变更、工程量调整等)。
违规调整的后果:若未经备案擅自调整,可能导致控制价无效,甚至面临行政处罚。
2. 招标控制价不得突破设计概算
若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需报原审批部门调整概算或降低设计标准,否则不予备案。
二、可调整的情形(独特情况)
1. 招标答疑或设计变更导致的调整
因招标澄清、图纸修改或工程量清单修正等缘故需调整控制价的,应重新报造价管理部门备案,并重新公布。
2. 投标人异议成立时的调整
投标人若对控制价有异议(如编制错误、违反计价规范),可在开标前5天向造价管理部门投诉。若核实存在错误,招标人需修改并重新公布。
示例:重庆市规定,若复查发现控制价误差超过±3%,需以复查结局为准,复查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 复查程序触发调整
部分省份(如重庆)允许投标人申请控制价复查。复查后误差超过±3%的,原控制价无效,需按复查结局调整并重新公布。
4. 政策或市场影响导致的调整
若施工期间遇重大政策调整(如税率变化)、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如超出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可通过合同约定或补充协议调整。
三、违规调整的后果
1. 法律风险
未按规定调整或擅自上浮/下浮控制价,可能导致招标无效、投标人投诉,甚至被认定为串通投标。
案例:有答复指出,违规上浮控制价可能被举报,造价站将不予备案并可能处罚招标人。
2. 经济风险
控制价虚高易引发围标、串标,导致财政资金浪费;过低则可能造成偷工减料或施工纠纷。
四、调整程序的核心要求
| 调整情形 | 程序要求 | 依据来源 |
| 设计变更/答疑 | 重新编制控制价 → 重新备案 → 公布 | |
| 投标人异议成立 | 造价管理部门审核 → 招标人修改 → 重新公布 | |
| 复查误差超±3% | 以复查结局为准 → 重新备案 → 公布(重庆特例) | |
| 政策/市场影响 | 签订补充协议 → 按合同约定调整 | |
五、建议与注意事项
1. 招标人:
严格控制初版控制价质量,减少调整需求。
调整时需保留书面依据(如设计变更函、复查报告),确保程序合规。
2. 投标人:
关注控制价公布细节(如风险费用说明、材料价格来源),及时提出异议。
异议需实名提交,附证据(如计价依据错误、工程量偏差)。
3. 监管角度:
建立控制价编制质量追溯机制,对错误较多的咨询单位纳入信用管理。
拓展资料
招标控制价在法定程序下可调整,但需满足设计变更、异议成立、复查超差等条件,且必须重新备案并公布。擅自调整将导致招标无效或行政处罚。建议各方严格遵循地方规定(如辽宁、重庆的细则),确保招投标公平性与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