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震减灾条例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防震减灾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震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七条 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应当执行国家赋予的防震减灾任务。
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九条 国家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鼓励、扶持地震监测预报的科学技术研究,逐步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
第十条 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根据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震活动趋势,提出确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地震监测工作,制定短期与临震预报方案,建立震情跟踪会商制度,提高地震监测预报能力。
第十二条 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地震活动与地震前兆的信息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和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的预测。
第十三条 国家对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
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由国家地震监测基本台网、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地震监测台网组成,其建设所需投资,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承担。
为本单位服务的地震监测台网,由有关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并接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指导。
第十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地震观测环境应当按照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
本法所称地震监测设施,是指地震监测台网的监测设施、设备、仪器和其他依照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地震监测设施、设备、仪器。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确实无法避免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同意,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第十六条 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发布。
任何单位或者从事地震工作的专业人员关于短期地震预测或者临震预测的意见,应当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不得擅自向社会扩散。
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本法所称重大建设工程,是指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
本法所称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是指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和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严重次生灾害,必须认真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依法进行严格的抗震设防。
第十八条 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并负责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但是,本条第三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务院铁路、交通、民用航空、水利和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分别制定铁路、公路、港口、码头、机场、水工程和其他专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第二十条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属于重大建设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一条 对地震可能引起的火灾、水灾、山体滑坡、放射性污染、疫情等次生灾害源,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的有效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 根据震情和震害预测结果,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修改防震减灾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加强对有关专业人员的培训,提高抢险救灾能力。
第二十四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与可能,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适当的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
第二十五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
第四章 地震应急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和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还应当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法所称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地震灾害。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扶持地震应急、救助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开发工作。
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助装备的储备和使用训练工作。
第二十八条 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二)应急通信保障;
(三)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资金、物资的准备;
(四)应急、救助装备的准备;
(五)灾害评估准备;
(六)应急行动方案。
第二十九条 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宣布所预报的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做好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条 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应当成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本法所称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使灾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国家采取相应行动的地震灾害。
第三十一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震情和灾情。
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灾情调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二条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为了抢险救灾并维护社会秩序,国务院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地震灾区实行下列紧急应急措施:
(一)交通管制;
(二)对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统一发放和分配;
(三)临时征用房屋、运输工具和通信设备等;
(四)需要采取的其他紧急应急措施。
第五章 震后救灾与重建
第三十三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非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和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地震灾区提供救助。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应当对地震灾区提供救助,责成经济综合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救灾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统筹安排救灾资金和物资。
第三十四条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医药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伤员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第三十六条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邮电、建设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并对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第三十七条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
第三十八条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事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三十九条 在震后救灾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服从指挥,自觉维护社会秩序。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
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震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害情况和抗震设防要求,统筹规划、安排地震灾区的重建工作。
第四十二条 国家依法保护典型地震遗址、遗迹。
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保护,应当列入地震灾区的重建规划。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二)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
(二)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
第四十六条 截留、挪用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震减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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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震减灾的内容是什么
1.突发地震,如果在室内,要及时躲到两面承重墙之间,如厨房、厕所等狭小空间,千万不能在窗户、阳台附近停留,不能使用电梯。
2.如果在公共场所,应躲到离自己最近而且比较安全的地方,如桌柜下、舞台下,绝对不能停留在高楼下、狭窄的胡同等危险地方。
3.如果房屋倒塌,应待在床下或桌下,要等到地震停止再移出室外或者等待救援。
4.如果不幸被埋在废墟中,应先清除压在身体腹部以上的物体,保持呼吸畅通,并利用身边的金属、石块等硬物敲击向外界求援。
5.身体应采取什么姿势:“伏而待定”,即蹲下、坐下或趴下,尽量蜷曲身体,使身体重心降低,同时,双手要牢牢抓住身边的牢固物体,以防摔倒或因身体失控移位,暴露在物体外而受伤。
6.怎样保护身体重要部位:保护头颈部:低头,用手护住头部或后颈,有可能时,用身边的物品如书包、被褥、沙发垫等顶在头上。保护眼睛:低头、闭眼,以防异物侵入。保护口、鼻:有可能时,用湿毛巾捂住口、鼻,以防灰尘、毒气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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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发生时的自救措施:
1.当人们在遇到突如其来的地震时,千万不要惊慌失措,要保持清醒的头脑,采取应急措施。在来不及逃出房屋的情况下,住平房的人可就近躲避在坚固的写字台下、炕沿下、床板下等。
2.住楼房的人应尽快从大房间躲避到厕所、厨房等小房间处;当来不及逃离大房间时,应躲在内墙墙角下、家具与门框附近等处,并保护头部和呼吸安全;不要躲在楼房的外墙角,以防外墙震裂倒塌而跌出墙外。不可躲在阳台上、窗户旁与拥在楼梯口,更不可盲目跳楼以防摔伤。
3.当主震约在20秒钟过去后,要立即撤出房间,以防接着而来的余震造成伤害。住高层楼房的人不可乘电梯逃离。为防地震造成停电和火灾,可沿楼梯撤出。逃出室外或己在室外的人应保护头部,以防止被瓦砾等物砸伤,并迅速往广场、操场、公园等空旷安全处疏散,要躲开狭窄街道、高楼、影壁、女儿墙、烟囱、桥梁、高压线、变压器、河堤,水坝等危险地段。
4.若地震时在立交桥上,司机和乘客应迅速步行下桥躲避;若地震时正在车间、影剧院、商场、学校等公共场所,若时间允许可依次迅速撤离;在来不及时,可就近躲在车床下、桌子下、舞台下、椅子下、柜台两侧等处。大地震后还有多次余震,此时不能回到尚未倒塌的建筑物内;倒塌的建筑物如发主火灾应迅速扑灭,以救出被困往其中幸存的人。
被埋在废墟中的人,应尽可能加固自己同围的支撑物,并用连续有规律的敲击声和呼喊声求救。
大震前的一些异常现象:
井水忽高又忽低 ,变色变味冒气泡 。果树提前把花开 ,植物反季发芽早 。骡马牛驴不进圈 ,狗上房屋狂吠嚎 。老鼠蛇子和家兔 ,纷纷出洞向外逃 。鸟不进窝鹅鸭飞 ,家养金鱼上下跳 。地声地光很怪异 ,这是它们来预报 。
地震来临如何避震:
1.如果正在上课时发生地震,要在教师指挥下抱头、闭眼,尽量蜷曲身体,迅速躲在各自的课桌下。
2.在行驶的电车内避震,应抓牢扶手,以免摔倒或碰伤;降低重心,躲在座位附近;地震过去后再下车。
3.在户外避震时,应就地选择开阔地蹲下或趴下,不要乱跑,避开人多的地方。
4.在影剧院、体育馆等处避震,应就地蹲下或趴在排椅下,用随身携带的物品挡在头上。
强震过后如何自救:
1.地震发生后,应积极参与救助工作,可将耳朵靠墙,听听是否有幸存者声音。
2.使伤者先暴露头部,保持呼吸畅通,如有窒息,立即进行人工呼吸。
3.一旦被埋压,要设法避开身体上方不结实的倒塌物,并设法用砖石、木棍等支撑残垣断壁,加固环境。
4.地震是一瞬间发生的,任何人应先保存自己,再展开救助。先救易,后救难;先救近,后救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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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来临如何避震:
1、如果正在上课时发生地震,要在教师指挥下抱头、闭眼,尽量蜷曲身体,迅速躲在各自的课桌下。
2、在行驶的电(汽)车内避震,应抓牢扶手,以免摔倒或碰伤;降低重心,躲在座位附近;地震过去后再下车。
3、在户外避震时,应就地选择开阔地蹲下或趴下,不要乱跑,避开人多的地方。
4、在影剧院、体育馆等处避震,应就地蹲下或趴在排椅下,用随身携带的物品挡在头上。
紧急备用品的准备:
·饮用水;
·食品、婴儿奶粉;
·急救医药品;
·便携式收音机、手电筒、干电池;
·现金、贵重品;
·内衣裤、毛巾、手纸等。
如何防震减灾
1) 学习地震知识,掌握科学的自防自救方法。
2) 分配每人震时的应急任务,以防手忙脚乱, 耽误宝贵时间。
3) 确定疏散路线和避震地点,要作到畅通无阻。
4) 加固室内家俱杂物,特别是睡觉的地方, 更要采取必要的防御措施。
5) 落实防火措施,防止炉子、煤气炉等震时翻倒; 家中易燃物品要妥善保管; 浴室、水桶要储水,准备防火用沙;学习必要的防火、灭火知识。
6) 学会并掌握基本的医疗救护技能,如人工呼吸、 止血、包扎、搬运伤员和 护理方法等。
7) 适时进行家庭应急演习, 以发现弥补避震措施中的不足之处和正确识别地震时应急(1)瞬时抉择,珍惜12s自救机会。地震发生时,人们能感觉到并受其害的主要有两种地震波,即专业人员常说的P波(纵波)和S波(横波)。每种类型以不同的传播方式和速度运动。P波运动速度最快,传播速度每秒钟8~9km,最先到达地面。在震中区,P波使人感到的是上、下颠簸,造成的破坏不大,是给人们地震发生了的信号。s波的运动速度比P波慢,通常平均每秒钟4~5km,是继P波后到达地表的破坏性极大的波。它使人感觉到的是前后左右的摇晃以及建筑物等的倒塌,是直接危害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波。因此,自我救助主要是在P波到达地面后的数秒钟之内的事。当P波到达时,应立即反应是地震发生了。若能在横波到达并造成破坏之前的十几秒内迅速躲避到安全处,就给人们提供了最后一次自救机会。一般称为12s自救机会。另外,地声地光也是大震的预警信号。许多地声出现在震前10min内,到临震十余秒时声响最大。临震时先听到“呼呼”风声,接着是“轰轰”声,再就是“咚咚”声,之后地面开始震动。地光是地壳内溢出的气体,强化了低空静电场所致。其形状有带状、片状、球状、柱状,颜色以蓝、白、红、黄居多。地面微动可能是临震前震源区断层预滑造成应力波所致。历次大震的幸存者中,很多人就是观察到这些临震异常现象,判断有大震来临,迅速采取措施避险,而躲过了灾难。(2)了解自己所处环境,果断采取相应措施。要迅速远离易爆和易燃及有毒气体储存的地域,避险时要远离高楼、大烟筒、高门脸、女儿墙、高压线以及峭壁、陡坡或海边,不要在狭窄的巷道中停留。
防震减灾的措施
1、从发生地震到房屋倒塌,一般只有十几秒的时间。强震袭来时,人们往往站不稳。如果一时逃不出去,最好就近找个相对安全的地方趴下,同时,尽可能找个枕头、坐垫、书包、脸盆或厚书等护住头、颈部,待地震过后再迅速撤离到室外开阔地带。
2、住在平房的居民遇到地震时,如室外空旷,应迅速头顶保护物跑到屋外;来不及跑时可躲在桌下、床下及坚固的家具旁,并用毛巾或衣物捂住口鼻防尘、防烟。
3、住在楼房的居民,应选择厨房、卫生间等开间小的空间避震;也可以躲在内墙根、墙角、坚固的家具旁等易于形成三角空间的地方;要远离外墙、门窗和阳台;不要使用电梯,更不能跳楼。
4、正在教室上课、工作场所工作、公共场所活动时,应迅速抱头、闭眼,在讲台、课桌、工作台和办公家具下边等地方躲避。
5、正在室外活动时,应注意保护头部,迅速跑到空旷的场地蹲下;尽量避开高大建筑物、立交桥,远离高压电线及化学、煤气等工厂或设施。
6、正在野外活动时,应尽量避开山脚、陡崖,以防滚石和滑坡;如遇山崩,要向远离滚石前进方向的两侧方向跑。
7、正在驾车行驶时,应迅速躲开立交桥、陡崖、电线杆等,并尽快选择空旷处停车。
关于防震减灾的资料
地震是自然界10大灾害之一,也是损失最为严重的灾难,带给社会和人们的是破坏和毁灭。目前,人类对地震的预报,仍然是一道尚未攻克的科学难题。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地震预报工作极为重视,我国地震工作者经过30多年的不懈努力,在成功地预地震上,积累了丰富而宝贵的经验。现在全国建有400多个台站,网点2000多个。广西建有观测台站29个,观测网点50多个,观测项目39项。筑起了一道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的防护网。 同时,防震减灾贯彻的是以“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重点抓好防震减灾宣传工作和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工作是我们克尽职守的天职。一旦地震发展,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会很快实施地震紧急求援工作,全力抢救受害的群众,保一方平安。家庭防震的重点,主要是保证震时和震后如何有条不紊地进行家庭的防震救灾。 根据各家不同情况,可采取以下措施: 1) 学习地震知识,掌握科学的自防自救方法。 2) 分配每人震时的应急任务,以防手忙脚乱, 耽误宝贵时间。 3) 确定疏散路线和避震地点,要作到畅通无阻。 4) 加固室内家俱杂物,特别是睡觉的地方, 更要采取必要的防御措施。 5) 落实防火措施,防止炉子、煤气炉等震时翻倒; 家中易燃物品要妥善保管; 浴室、水桶要储水,准备防火用沙;学习必要的防火、灭火知识。 6) 学会并掌握基本的医疗救护技能,如人工呼吸、 止血、包扎、搬运伤员和 护理方法等。 7) 适时进行家庭应急演习, 以发现弥补避震措施中的不足之处和正确识别地 建筑物要有坚固的地基 如果某些动物反常在道路上狂奔,这是地震的预兆,要即使让人们离开建筑物到空旷的地方去 要做到预测到以后以最快的速度让人民知道,及时疏散开,减小人的损失1.大震前有何前兆? 1. 地下水异常。 由于地下岩层受到挤压或拉伸,使地下水位上升或下降;或者使地壳内部气体和某些物质随水溢出,而使地下水冒泡、发浑、变味等。 井水是个宝, 前兆来得早, 天雨水质浑, 天早井水冒, 水位变化大, 翻花冒气泡, 有的变颜色, 有的变味道。 2. 动物异常。 震前一、二天,牛、马赶不进圈,乱蹦乱跳,嘶叫不止,烦燥不安,饮食减少;一些猪羊不吃食,烦燥不安,乱跑乱窜;狗狂叫不止;鸡不进窝,惊啼不止;鸭不下水;家兔乱蹦乱跳,惊恐不安;鸽子在震前数天惊飞,不回巢;密蜂一窝一窝地飞走;老鼠反应最灵敏,在震前一天至数天,老鼠突然跑光了,有的叼着小老鼠搬家;有些冬眠的蛇爬出洞外,上树;鱼惊慌乱跳游向岸边,翻白肚等。 震前动物有预兆; 老鼠搬家往外逃; 鸡飞上树猪拱圈; 鸭不下水狗狂叫; 冬眠麻蛇早出洞; 鱼儿惊慌水面跳。 3. 地光和地声。 地光和地声是地震前夕或地震时,从地下或地面发出的光亮及声音,是重要的临震预兆。 地震有“前震一主震一余震”的规律,要注意掌握,防止 地震前如何准备? 要掌握防震减灾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明确地震时的疏散路线 和避震场所;清除楼道和门前的杂物;妥善处置室内易燃易爆物 品;关闭煤气,切断电源,熄灭炉子火等;衣袋里装上家庭成员名 单、工作单位、通讯号码等。有确切血型的要写明血型。 地震时怎样求生? 地震时,从地震发生到房屋倒塌,一般有12秒钟,此时要保持冷静, (1) 能撤离时,迅速有序地疏散到选定的安全地区,不要拥挤在楼梯和过道上。 (2) 来不及撤离,应就近避震,震后再迅速撤离到安全地方。例如:在家里可躲在床或 桌下面或跨度较小的房间,如卫生间等。在教室里可躲在书桌下或墙角边。在车间里可躲在机床下或小房间。在影剧院,在饭店可躲在椅子下。 (3) 撤到室外或正在室外的人员要选择空旷地带避难。 (4) 避震时,要注意保护头部,如用枕头顶在头上,用脸盆顶在头上,用书包顶在头上,用双手护住头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