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的今天,司法公正与效率成为司法职业的核心追求,开庭时刻作为司法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排的合理性与灵活性,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开庭时刻可以约定吗?让我们来探讨这一难题。
法者,治之端也。”(《史记·太史公自序》)法之所在,公正为先,开庭时刻的约定,无疑是对司法公正的一种体现,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就开庭时刻进行协商,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的要求。
法律不外乎人情。”(明·方孝孺《与朱元思书》)在司法操作中,开庭时刻的约定,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如《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因独特情况需要变更开庭时刻的,应当向人民++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人民++应当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变更。”
庭时刻的约定并非无限制,正如“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汉·刘向《说苑·至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开庭时刻的约定必须遵循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司法公正,下面内容是一些关于开庭时刻约定的注意事项:
- 开庭时刻的约定应当合理,不得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
- 当事人应当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 开庭时刻的变更应当及时通知其他当事人,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 ++在审查当事人提出的变更开庭时刻申请时,应当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庭时刻的约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是可以的,但在这个经过中,我们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正如“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明·张居正《答陈正甫论制科策》)只有依法行事,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